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翻译服务规范

服务质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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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 质量保证和相应责任
3.4.1 翻译成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交件后的6个月内。
3.4.2 翻译成品的质量标准见TSS-101、TSS-102、TSS-103、TSS-104、TSS-105。
3.4.3 在质量保证期内,翻译服务企业逐(机构)对合格的译件存在的少量的错,漏可采取;
  (1)打字件(电子版)免费更正:
  (2)印刷件免费出勘误表。
3.4.4 对由于用户原因出现的修改,不属3.4.3节规定范畴。
3.4.5 翻译服务企业所提供的译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而导致用户无法使用,应相应扣减该部分的翻译费用,在批量译件中扣减相关部分的翻译费用。
3.4.6 翻译服务企业不承担用户任何间接的损失费用。
3.4.7 翻译服务企业的译制成品被权威部门判明为不合格产品时,应赔偿用户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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